看見前電視台總經理大搖大擺,過檔電台任CEO,新近又續了約,分外眼紅。眼紅的是電視台負責人,明知他有在公司的節目製作中上下其手,仍然在庭上為其說好話,好讓他罪名不成。側聞該總經理受審遭停職期間,接手的員工搞到公司一蹋糊塗,難道辦得事的人就可以有條件做不法勾當嗎?這令我想起自己所住屋苑的業主委員會主席,他為住客舉辦大小不同類型的活動,被受歡迎,然而為業主與管理公司在爭取權益、改善服務、增加收支透明度方面,卻避重就輕,無甚建樹,入伙接近十年仍無法更換不堪的發展商附屬的管理公司;最令人髮指的是他往往利用業主委員會甚至屋苑的資源,搞個人宣傳,為自己參選區議員鋪路,諸如大部分時間只讓他一人張貼候選海報的不公之事,不勝枚舉,最後成功當選,到底是屋苑不少人滿足於他給的小恩小惠,還是這個屋苑交投過份活躍,業主留意單位的價格,多於在意建立一個美好的家園,反正一轉手,幾十萬便到手來得更實際,在不足十年間,我住的樓層,同一單位易手近十次相信絶非少數,我所見八伙中僅一戶是一直住到現在,孰好孰壞,真是不得而知。
2012年4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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